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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统一行业规定由厂家自行认定
冰激凌保质期相差大引质疑
  • 2010年08月20日 作者: 记者赵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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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9日热线消息(记者赵郁)有的长达24个月,有的不足6个月……作为夏日消暑的冷饮,冰激凌的保质期相差悬殊引起不少市民质疑。19日,记者了解到,冰激凌等冷冻食品的保质期由生产厂家自行认定,还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定。

    每年夏天林女士都要批发一些冰激凌放到冰箱里,19日,她随手拿起一个冰激凌刚准备吃,无意中发现竟然是去年6月份生产的,而且上面写着保质期24个月。“虽然没过保质期,还是感觉不舒服。”林女士说,像冰激凌这类冷饮怎么可能储藏那么久。

    19日,记者走访几家大超市和零售店发现,有的冰激凌保质期只有几个月,有的竟然长达两年。在南京路一家零售店,记者发现,按照冰激凌产品包装上的说明,不同品牌的冰激凌的储放条件有很大差别,大多数要求零下18摄氏度,而有的须在零下20摄氏度下保存,有的甚至须零下24摄氏度,但是大部分超市或零售店没有将不同品牌的冰激凌分开存放,而是混杂在一起放在冷柜里。

    “冰激凌的保质期取决于生产厂家的工艺,生产工艺的不同造成保质期的长短不一。”青岛市质监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生产厂家产品工艺不同,我国未对冰激凌等冷冻食品的保质期进行统一规定,只要生产厂家认定了产品的保存期限,就可以打印在包装上,但是需要向管辖部门备案,而且其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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