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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醉乘”,应有明确规定
  • 2010年09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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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刘军

    近日笔者在济宁城区外出办事时遇到前方堵车,发现不少群众正在围观一出租车。原来是两名醉酒乘客发酒疯,好端端地拒付车费,正与出租车司机吵得不可开交,双方互不相让,几乎要动起手来。多亏110警车及时赶到,将当事双方带往派出所处理,道路才恢复畅通。

    近年来,“醉驾”行为可谓过街之鼠,人人喊打,各地警方多次进行过大范围的专项治理,正在进行的刑法修订工作也酝酿设立危险驾驶罪。“醉乘”行为虽更为普遍,但因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直极少有人关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酒后乘坐出租车时说胡话、发酒疯、干扰驾驶甚至拒付车费、殴打司机、破坏车辆的不法行为屡见不鲜,在110报警台的涉出租车警情统计中,占据了不小的比例。种种不法行为既侵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出租车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生活秩序。

    “醉乘”盛行,说明了普通公民个人素质的低下,说明了酒德缺失、酒风失范及传统不良酒文化的顽固和强大,也说明了社会精神文明程度有待提高。和“醉驾”一样,“醉乘”同样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酒后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为应付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依法加大对醉乘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出租车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也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对策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最重要的是,广大乘客要讲究社会公德,做到文明饮酒,文明乘车,遵纪守法。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日益肆虐的“醉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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