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郑州9月18日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原科长傅赪因无证酒驾连撞11人,日前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09年7月16日晚8时30分,傅赪驾驶一辆面包车,在郑州市颍河路和秦岭路交叉口将一骑电动车的男子撞伤后逃逸,后又连撞10人,弃车逃逸。当晚傅赪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傅赪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照的情况下,醉酒后驾车接连肇事,撞死3人、重伤1人、轻伤数人,肇事后不停车抢救伤员、妥善处理事故,反而加速前进,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但醉酒驾车犯罪中,傅赪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同于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恶性相对较小。同时,傅赪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案发后积极筹措192万元巨额资金,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