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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加班费,不能画饼充饥
  • 2010年09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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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艳芹

    中秋节、国庆节很多人会选择休息或出游,但总有一些员工要坚守岗位,不能放假,能否及时、足额领取到加班费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依法支付加班费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出的明文规定,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加班费老板不给、员工不敢要的现象,索要加班费和涉及索要时限的问题随之凸显。特别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

    连日来,北京市人社局、劳动保障部门相继发布消息,对“双节”休假期间加班工资支付方法进行重申和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这些纸面的提醒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上无疑起着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双节”加班费不仅仅看在眼里,更要拿到手上。

    “要让马儿跑,先让马儿吃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员工是单位的主体,每个人的心理和生理需求需要得到满足,否则就会产生矛盾,体现在工作上就是动机和需求的矛盾。“双节”期间,员工放弃与家人团圆的时间坚持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交换,如果这种付出得不到相应回报,员工就会产生焦虑感、压力感,进而超出心理承受底线,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和事故。为此,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员工权益的直接体现,需要“板上钉钉”落到实处。

    那么,假如加班费“缩水”或没着落,该如何维权?有关专家提醒,劳动者“双节”加班一定要留下“证据”,包括考勤表、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表、发票等,也可让同事或部门主管证明。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对工资基数、支付标准存在争议,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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