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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卖给未成年人烟酒可罚两千
  • 2010年10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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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30日讯(记者徐洁)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政府行政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所负的责任,在我国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尚属首例。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早有规定,然而,违反后的处罚难,却使这一规定屡屡落空。《条例》首次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做了处罚性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识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酒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节假日期间,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条例》亦有所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或者擅自查阅;司法机关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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