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30日讯(记者李文鹏)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公交优先将在《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草案)》(简称《草案》)中得到确立。该《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了解,截至2009年底,全省道路、货运量分别已达到22.61亿人次和25.16亿吨,村村通客车率达到99.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更是达到了224.3万人,各类驾校也多达501所。而早在1996年制定的《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已难以适应实际需求,并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因而,我省拟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取代原有地方立法。
随着近年来经济与交通的发展,公交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特别是随着交通拥堵问题的出现,“公交优先”已经成为共识。对此,《草案》也进行明确“回应”,城市政府应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为确保公交优先的落实,《草案》规定城市政府应“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且还要“鼓励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对于目前城建中出现的新小区乘车难,《草案》也给出了说法。“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和城市交通、大型公共活动中心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草案》即将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将截止到今年的10月20日。公众如参与,可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或直接与省人大联系,提交自己的有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