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威海市公安局和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威海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与保险理赔办法(试行)》正式实施。相关细则摘要如下:
流程示意图
■轻微事故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威海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内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
■轻微事故处理流程
第六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三)当事人可采用摄
■责任划分及赔偿
第七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一方全部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两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
■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记录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
■注意事项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指每车2000元以下的车物损失,
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外表件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
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四)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威海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
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二)逆向行驶的;(三)倒车时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的;(四)溜车时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八)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九)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十)其它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
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赔。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可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
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六)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七)发生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八)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九)未在威海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其它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五条《记录书》由保险公司负责印制,在机动车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驾驶人也可复印或从网上下载《记录书》。
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在全责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全责方的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赔偿。
第十条 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各方的承保公司、当事人共同参与查勘定损并出具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理赔资料清单。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
第十三条 使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的当事人,为逃避责任不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事故发生后,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填写《记录书》。
应在事故后24小时内,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