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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女儿非亲生
丈夫起诉离婚获赔偿
  • 2010年10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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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临沂10月21日讯(通讯员 邹旭 西峰 记者吴慧)常年在外打工的李某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1日,法院判决李某和妻子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刘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李某与刘某均为莒南县大店镇农民,两人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常年在青岛打工。

    2007年5月,刘某生育—女,做了爸爸的李某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从女儿生日推算,不应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2010年1月,提前请假回家过年的李某私自带女儿做亲子鉴定,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确认孩子与李某并无血缘关系,李某遂向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请求判令刘某赔偿损失。

    10月21日,莒南县法院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刘某返还李某抚养费10000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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