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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人大代表法获通过
直选代表要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 2010年10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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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大代表的权力是因其担任代表职务产生的,其行使权力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有规范,就是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

    代表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专门增加了两条规定,集中、系统地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对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的监督。

    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该法还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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