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于潇潇)车辆在停车场丢失、损坏了谁来赔?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车主和停车场经常由此问题产生纠纷。今后,这一问题或将得到妥善解决。3日记者获悉,新的《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
《办法》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停车场今后可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相关责任险,一旦发生车辆受损或丢失,就可按照“特约服务”的规定给予赔付。
“以前经常遇到那种情况,停车场既收费又单方面向车主声明:发生遗失、损坏他们一概不负责任。停车场收了钱却不负责任,那停车场还有什么用?”采访中,在医院工作的赵先生向记者表示,新《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好事,但同时他也提出疑问,多出了保险费这项费用,停车收费会不会相对提高?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认为,新《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车主的利益,但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不要让《办法》落空。同时王建华认为,由停车场承担“保管”的义务后,车主将越来越趋向不买汽车被盗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