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论坛 -播客 -微博 -拍客 -活动 -全媒体 -晚报电子版 - 晚报数字报 - 生活日报 -邮箱 -wap网站 -便民 -专题 - 世博
 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辆损坏遗失,停车场将赔偿
  • 2010年11月04日 作者:
  • 【PDF版】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于潇潇)车辆在停车场丢失、损坏了谁来赔?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车主和停车场经常由此问题产生纠纷。今后,这一问题或将得到妥善解决。3日记者获悉,新的《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

    《办法》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停车场今后可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相关责任险,一旦发生车辆受损或丢失,就可按照“特约服务”的规定给予赔付。

    “以前经常遇到那种情况,停车场既收费又单方面向车主声明:发生遗失、损坏他们一概不负责任。停车场收了钱却不负责任,那停车场还有什么用?”采访中,在医院工作的赵先生向记者表示,新《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好事,但同时他也提出疑问,多出了保险费这项费用,停车收费会不会相对提高?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认为,新《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车主的利益,但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不要让《办法》落空。同时王建华认为,由停车场承担“保管”的义务后,车主将越来越趋向不买汽车被盗险。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停车场
停车场收费将实行明码标价
车辆损坏遗失,停车场将赔偿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