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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将实行明码标价
  • 2010年1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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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于潇潇)3日,记者了解到,《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开具发票,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目前,潍坊市各大停车场对停车收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新出台的《办法》中规定,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开具发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在定价形式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或调整;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

    在收费方面,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按次计费。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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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建停车场
停车场收费将实行明码标价
车辆损坏遗失,停车场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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