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3日讯(通讯员叶达 记者 赵壁)1987年出生的小伙子何某跟同事罗某在工作上闹了矛盾,本是小摩擦,不协商解决,却约定下班后殴斗。双方各纠集数人打斗还动了刀子,致使其中一人受伤。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何某获刑1年。
何某1987年5月出生在河南省某县城,只有初中文化,在青岛一家水产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上午,何某与同事罗某(现在逃)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二人约定当日晚上在崂山区沙子口村某超市对面的广场上殴斗。何某纠集了朱某、栗某(均另案处理)等5名帮手,罗某纠集了汤某(现在逃)等十余名帮手,分别至约定地点,进行殴斗。其间,汤某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朱某右前额头、右腹部、左前臂刺伤,逃离。
经法医鉴定,朱某左前臂创口和右腹部创口,创缘整齐,符合锐器伤特征;右前额头皮创,创缘不整齐,周围伴有头皮挫擦伤,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均已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何某等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汤某等人在逃。何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并被提起公诉。崂山法院认为,何某为寻私仇、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殴斗,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何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何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