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4日讯(记者季善文)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编号,甚至还弄错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当事交警承认是失误所致,事故认定书忙中出错。
4日上午,市民颜士情向记者反映,她是被撞人孟凡聚的弟媳。今年3月9日,孟凡聚骑摩托车途经河东区滨河东路双桥北立交路口时,与一辆“雪佛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孟凡聚受伤,牙还掉了几颗。事故发生后,河东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勘察。
“后来我们去拿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发现认定书上没有编号,交通事故时间明明是3月9日傍晚,结果竟变成了2010年2月25日15时许。交警给我的事故现场照片有一张也不是当时的事故现场。我们就非常纳闷。”颜女士告诉记者。
4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这起交通事故认定做出复核结论,认为“基本事实不清”要求河东交警大队进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再根据重新调查所获情况做出恰当的认定。
“直到8月29日,我们才拿到在4月29日出具的新事故认定书。晚了4个月才给我们。”颜女士说。
11月4日上午,记者通过河东交警大队办公室联系上了一开始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陈纪海警官。对当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没有编号,他解释称轻微事故可以不用编号,至于时间和现场照片错误,则是因为当时很忙,失误所致。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