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热线消息(记者赵松刚)去年年底就应交付的房子,却整整延期了10个多月。9月份起,高新区一小区8名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对方称因“周围道路施工”等不可抗力才造成延期,拒付违约金。7日,记者从高新区消协了解到,开发商所说的“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9年4月,高新区的王新在北海路上一家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于2009年12月31日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如果逾期交房,开发商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然而,到了2009年12月31日那天,与其他7名业主的遭遇一样,王新并没有接到交房通知。
此后的时间内,王新等8人先后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他们支付违约金,每人1万元左右。可开发商却称,因为周围的道路在施工,给建筑车辆进出造成不便,属于意料之外的不可抗力。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不可抗力下,他们不需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然而这样的解释让王新等人产生了质疑:道路施工,能不能算作不可抗力?因为按《民法通则》中的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骚乱等),道路施工并未列入其中。
9月份,在开发商迟迟不给答复的情况下,王新等8人只好向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接到投诉后,高新区消协工作人员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的收款单据,认为王新等8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开发商所说的“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就应当按约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最终,开发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的全额违约金,共计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