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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终结号”今日实施,本报联合省工商局、省消协开选“最牛霸王条款”
晒晒“霸王条款”有多霸道
  • 2010年11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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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12日讯(记者 李岩侠)13日起,被消费者称为“霸王条款终结号”的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开始实施。即日起本报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最牛霸王条款”评选,欢迎读者讲述自己的消费遭遇,举报揭露身边的霸王条款。

    12日,省工商局举行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宣贯会议。据介绍,长期以来,各种由商家单方面规定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为主的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一直是各方面批驳揭露的重点。

    据省工商局合同处张文新副处长介绍,这类“由商家单方说了算”的霸王条款近几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一开始主要是酒店单方规定禁止自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十二点退房等,后来扩展到方方面面,大到买房买车买保险,小到洗车、就餐、出游,几乎无所不包、无时不在。”

    在会议现场,泰安市工商局合同科的张倩科长随手拿出一张超市办理会员卡后赠送的30元的电话充值卡,其上标注使用此卡即赠送30元通话费,但同时规定“每月最多可免费享受10元通话费,用户使用超出部分,按照0.30元/分钟/方计费”,对于通话较多者其实并不优惠。像许多发卡商家一样,该超市的会员卡同样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超市所有”。

    生活中到底有哪些霸王条款?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什么样的霸王条款?您遇到的霸王条款到底有多霸道?请您把您所了解见识过的霸王条款告诉我们,晒晒它们到底有多么霸道和不公。读者可以通过电话、邮箱、QQ和齐鲁晚报微博举报揭露。本报将对具有代表性的霸王条款进行曝光,并将请省工商局、省消协工作人员和法律专家对具有代表性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必要时还会请有关人员和专家到本报接听热线,现场受理投诉、提供咨询。

    本报举报电话:96706,0531-85193055。邮箱:q1wblyx@qq.com。 QQ群:114979451(齐鲁晚报霸王条款评选)。齐鲁晚报微博:http://tr.qlwb.com.cn/space.php?uid=1490&do=wb&view=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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