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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最高可罚3万元
我省将集中整治问题突出行业
  • 2010年11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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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12日讯(记者李岩侠)12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随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实施,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霸王条款最突出的行业和部门,分门别类地进行集中整治和重点整治。

    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反映强烈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省工商局合同处张文新副处长表示,新出台的第51号令最大的突破是明确规定了处罚条款,也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省消协法律支持部王新成主任表示,一些商家甚至以行规行约的方式故意设定一些行业潜规则,以行业规定的形式扩大自身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权益,将经营者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根据省工商局安排,规范整治霸王条款将是省工商局明年的工作重点,将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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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行业惯例。

    “霸王条款”五大共性

    ◇ 减免经营者责任,逃避其应尽的

    法律义务

    ◇ 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

    权限

    ◇ 排除、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 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

    费者责任

    ◇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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