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4日讯(通讯员 林阳记者 赵壁)山东临沭的王某伙同几名年轻人,在青岛市李沧区盗割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200多米,价值2万余元。据统计因盗割电缆造成的断电等经济损失高达12万元。王某虽然是想盗窃电缆卖钱,但行为却破坏了电力设施。近日,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971年出生在山东临沭县的王某只有初中文化,没有正当的职业,来到青岛后,暂住市崂山区中韩李家下庄平房。今年5月28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伙同“小于”及另外两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电缆,并作出分工。由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小于”等三人携剪钳、镐头、铁锨、铁锤、手钳等作案工具至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青岛某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铺设的正通电使用的路灯电缆处,趁无人之机,由“小于”等人用镐头刨开惠水路南侧自东向西数第5至第13个路灯间地下电缆井,盗割电缆280米,价值人民币20300元。王某将其中102.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7453元的新凯牌电缆匿藏于附近树林内被民警缴获,后发还被盗单位。
据警方统计,王某等四人盗割电缆致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路灯双向全部断电,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另外,盗割电缆引起整个电缆线路被烧坏400米,被盗割及烧坏电缆需要更换800米,经济损失合计8万元。
检察院认为,王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判决,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