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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逃贷案渐多
法院建议: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
  • 2010年1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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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16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刘志敏) 进入2010年,由于金融机构贷前对外国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不严,贷款后没有及时跟踪,致使贷款人逃逸后贷款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与往年相比有明显增加。对此,威海中院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由于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监管漏洞,借款大多有担保公司的保证及借款人的抵押担保,银行债权较有保障。因此,银行往往疏于对借款人进行监管,而担保公司又无能力和条件对借款人进行监管,从而导致借款人轻松逃债。受此影响,2010年以来,威海中院共审理针对外国自然人的借款、担保纠纷案件9件,与往年相比有明显增加。

    据威海中院民二庭庭长邓锐介绍,此类案件多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并涉及保证、抵押等担保合同关系,借款人贷款多用于购买自用房产和车辆,原告一般为银行或担保公司。由于此类借款大多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借款人到期不支付本息,银行便从担保公司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担保公司被动向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再起诉借款人向其追偿。邓庭长表示,由于此类案件的被告均为外国自然人,且多为外资企业的投资人。即外商到威海投资办企业后,为方便生活,采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或车辆,不能及时还款而导致诉讼。因此,案件的事实、法律关系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案件一般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审理,并以判决方式结案,审理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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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不还钱害苦担保公司
“老外”逃贷案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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