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秦雪丽通讯员 张京亮 邹文静)近日,莱州市民陈先生在城区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花费840元,同时又购买一块同型号电池,花费40元,但回家后,却奇怪的发现该电池上贴有“赠品”字样。
看着备用电池上贴的“赠品”字样,陈先生认为该电池应是他购买的手机本身附带的备用电池,商家不应该把赠品再当做正品出售。于是陈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其40元钱,并给予赔偿。商家却坚称:手机是特价销售,已经将赠品的价格扣除,若要赠品需要另行购买。
双方几经协商,都未如愿,陈先生一气之下将该商家投诉到莱州市工商局文昌工商所。后经调查,陈先生投诉属实。该工商所认定,商家销售赠品是一种欺诈行为,商家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最后,商家同意双倍赔偿陈先生电池款8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