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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应配套公交停车场
  • 2010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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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22日讯(见习记者 李钢 记者李文鹏)从22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小区的公共交通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居民小区建到了城市郊区,小区居民出行也成为了一个问题。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为了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输效率,草案修改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我省现行的《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1996年2月9日颁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中一些规定已难适应当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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