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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供暖费“多退少不补”
供热部门将在次年4月30日前把收费额通知用户
  • 2010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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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供暖质量,工作人员不定时对供热管网巡视维修。

    本报记者许君丽 本报通讯员 龙桂圆 摄

    本报威海11月22日讯(记者许君丽)22日,记者从威海市燃气热力管理处获悉,随着威海市计量供暖工作的进行,热管处对用户取暖费收取、收费款核算和节余款抵转时间都做了进一步规范。每年度供暖结束后,供热部门将于4月30日前把采暖期内供热计量数据及收费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

    2009年-2010年采暖期,威海市率先在文化名居小区、凤凰城一期、华能小区、政府生活区的A楼和B楼、金谷大厦、滨海明珠小区、中信家属区的B楼和C楼等7个居民小区进行热计量收费试点,供热前,用户按使用面积计费额一次性预交供暖费,供暖结束后,供热部门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收缴供暖费,计算公式为:供热费=基本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十计量供热费(计费热价×用热量)。其中,采暖基本热价按面积计费价格的40%计算,即25元×40%=10元(威海供热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30.6元。按用热计量计费低于按面积计费的,差额由供热公司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需补交。

    由于首次试点计量供暖,部分市民认为透明度不高。为此,近日,威海市燃气热力管理处下发通知规定,实行供热计量的热用户应在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现行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热用户在该采暖期内供热计量数据及收费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如有异议,双方在10日内进行复核。供热单位将热用户的节余款抵转下个采暖期。如果下个采暖期用户不参与供热,在报停之日退还该用户的节余款,加强计量供暖收费的公开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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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供暖费“多退少不补”
每低于标准温度1℃退还10%采暖费
供暖面积发生变化用户可以申请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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