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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低于标准温度1℃退还10%采暖费
  • 2010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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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22日讯(记者 许君丽)近日,针对供热收费中出现的问题,威海市物价局与威海市燃气热力处共同召开了供热单位有关人员会议,对第三方测温、增容费等部分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对存在违规现象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严厉查处并通报全市。

    意见规定,在供暖温度方面,在用户保温及供暖设施正常的情况下,单元供暖入住率达到40%以上,经测定,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16℃,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供热温度达到16℃以上。供热单位已采取措施但室温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连续测温7天,取平均温度,每低于标准温度1℃,退还采暖费总额的10%。对测定的温度有争议,争议方可以向威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核,责任方承担复核费用。有供暖协议的,双方须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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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供暖费“多退少不补”
每低于标准温度1℃退还10%采暖费
供暖面积发生变化用户可以申请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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