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途时,应当经由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