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北京市工商局曾下发文件,暂停所有用途为居民住宅的房屋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地。文件称,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凡注册时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工商局均不予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