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11月23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曲某为邹城一公司业务经理,为业务方便竟私刻其他3个公司公章并偷偷使用。近日,邹城法院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6个月。
曲某今年30岁,原系邹城一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平时曲某因为工作业务量大,为图方便,曲某从一私人摊位上偷刻了邹城市工程公司公章,后又私刻了济宁工贸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济宁市物资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共计3枚假公章私自使用。今年6月被公安部门发现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因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于今年7月撤销行政处罚转为刑事拘留后被起诉。
邹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曲某伪造公司印章3枚,证据确实,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曲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判处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