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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拒不认罪证据足照判两年
  • 2010年11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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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汶上11月23日热线消息(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李岩 丁桂云)近日,汶上法院审结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案,该案被告人刘某百般抵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面对被告人的“零口供”,法院根据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12月13日17时,被害人郭某与其妻子骑电动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途经康驿街北时,被后面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倒。郭某受伤后,其妻慌忙让过路行人帮着拨打了120,然后站在郭某倒地处,挥手示意过往车辆绕行。随后,本案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农用六轮车由南向北经过该地点,将躺在地上的郭某碾轧,致使郭某胸部遭受挤压、心肺出血死亡。

    法院庭审期间,刘某拒不认罪。法院经过法庭调查,结合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刘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判决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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