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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治得了老赖吗?
法院称还有难点,需联动执行
  • 2010年11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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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文鹏 见习记者 李钢

    11月23日,济南市中级法院首次向社会公开了一批“老赖”名单,并明确限制其9种高消费行为。此前,青岛也曾对“老赖”们发出“限高令”。在法院系统对“老赖”屡屡动用“限高令”的背后,是民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无奈。“限高令”推出后,能起到多大作用?又面临哪些困境?

    耍赖手法多,法官也无奈

    “老赖”们五花八门的逃债方式,让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颇感无奈。

    济南市长清区的一家供热公司欠了一家工程公司40余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决后,这家供热公司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法院的执行人员曾多次试图清查这家供热公司的账户,然而其账户中却只有几百元钱。

    “现在正好是供暖季,供暖费刚刚交了,供热公司的账户怎么可能没钱呢?”负责执行的平阴县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颇感纳闷,但也无能为力。

    平阴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明君说,很多被执行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执行,他们的注册账户里根本没钱,这已成为执行中碰到的普遍难题。

    不仅如此,济南市市中区法院10年前审结的一起案件,至今仍得不到有效执行。市中区的一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判偿还所欠市民姜某6万元,10年已过去,姜某的钱依然没能追回。

    “我们不知道去查过这家公司多少次了,现在根本找不到这家公司,法人代表也联系不到。”市中区法院执行一庭庭长陈卫东摇着头说。

    陈卫东说,在执行中,类似的“皮包公司”很多,他们的办公场所大都是租赁的,没有固定资产,银行账户中也没钱,因而对他们根本无法执行。

    其实,“老赖”们还有许多耍赖手法。有的恶意逃避,但表面上态度却很好,实行“拖”战略;有的干脆耍赖,“要钱没有,要不就拘留吧”;有的外出逃债,下落不明;有的变卖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

    联动执行,挤压耍赖空间

    “目前法律在有关执行手段、措施的规定方面仍比较简单,而债务人赖账的手段却已多样化。”省高院执行二庭副庭长侯希民说,现在一个人的行踪很难找,财产转移手段也更加多样了,而法院原有的执行手段难以跟上“老赖”的手段。

    “有效应对债务人的赖账手段,就必须转变单纯依靠法院来执行的思路,现在需要依靠社会合力来执行。”侯希民认为,只有有关部门联手治“老赖”,才能保住法院判决的权威,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21日,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政法委、省法院等22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多部门联动治“老赖”。

    在国家层面上,今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中央19部门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我省已建立的联动机制,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话,在办理房产抵押或过户、建设工程招投标、工商登记、个人贷款信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正因如此,“限高令”的联动执行才大大挤压了“老赖”的存在空间。

    限制高消费,还需信用体系和法律支持

    尽管“限高令”已经颁布,并已在各地陆续得到推行,但“限高令”作为一种新的探索,在执行层面仍面临一些问题,如高消费如何界定、如何有效地监督实施等。

    “现在限制‘老赖’们购买房产、乘坐飞机、出国等是可实现的,但是像限制去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还是有些困难。”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执行工作局局长张元亮坦言,全国各地像星级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数不胜数,给每一个高档消费场所都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然不现实。

    不过,“限高令”的颁布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方面,违反‘限高令’本身就是更进一步的违法行为,为‘老赖’受到惩处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老赖’的高消费也为法院查找其财产提供了线索。”省高院执行二庭副庭长侯希民这样分析。

    “自公布‘老赖’名单以来,我们还没有接到相关举报。”陈卫东说,单纯依靠群众举报,“限高令”的执行将会很被动,因为“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对‘老赖’围剿的共识”。只有社会形成共识,相关部门、企业等在发现“老赖”后才会限制其行为,这样“老赖”们才能无所遁形。

    陈卫东认为,要想发挥“限高令”的作用,关键是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如此,像“老赖”这种信用极差的人才不会有生存的空间。“在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信息共享平台是下一步应当推动建设的。”张元亮认为。

    “造成现在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而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手段比较单一。”侯希民指出。据了解,国际通常的执行法律条文一般有300多条,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只有34条。

    为了克服“执行难”、“执行乱”的情况,有学者提出“民事执行立法”。据了解,由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已形成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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