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引发讨论
准新娘没了安全感
  • 2010年11月25日 作者:
  • 【PDF版】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丈母娘催我买房结婚,我怎么办……”在许多论坛中,都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后来,这一问题逐渐被演绎成“未婚女青年推动房价上涨”论和“丈母娘特刚需”论。最近,最高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却让“丈母娘”们纠结起来。

    先有房可以,房子是男方婚前付的首付且登记在男方名下,一旦小两口闹崩了,房子没女儿的事。逼着男方先买房后结婚,到头来出现感情不和,或男方见异思迁闹个婚外情什么的,女儿却无权分割房产。这恐怕是很多丈母娘都接受不了的。

    女方:

    女儿婚房产权成心病

    刘女士的女儿找了个男朋友,死心塌地跟着他。可刘女士却觉得这个小伙子不太可靠,为了让女儿婚后有个保证,她特地催着男方买套房子。“女儿嫁过去,分到一半的产权,多少有点保障。”刘女士盘算着。

    可前几天一条消息让她头疼起来:《意见稿》新解释的意见稿认为:男方在婚前出资购买的财产,结婚之后还是归男方所有。“现在离婚率这么高,我女儿嫁过去,连点保障都没有,这怎么行!”

    不光刘女士烦心,即将结婚

    的孙女士心里也打起了鼓。孙女士与未婚夫两家的经济条件差不多,未婚夫家提供了一套装修好的婚房,而孙女士家则买了全套的家电,还预备了10万元钱,留给小两口买车。可这次各大媒体宣传了对于《意见稿》的解释后,孙女士家气氛沉闷起来,虽然小两口现在很恩爱,可这房子产权的事儿总是一块心病。

    男方:

    《意见稿》相对更公正

    很多受采访的男士认为,这个《意见稿》是公正的,只不过我国传统主要是男方购置婚房,所以就被社会各界认为公正的天平在倾斜。在银行工作的赵先生认为:“既然两人在一起就不要太计较金钱,房子都是我掏钱的,但署的是我和老婆两人的名字,既然我们结婚了,房子应该有她一份产权。”夫妻双方感情好,完全可以在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

    另外,记者发现,本次公布的《意见稿》也不能片面地认为是对女方不利的。《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在房产的遗产继承和赠予方面是保护了继承人或受赠与者的权益。

    律师:

    将推动个人财产保护意识

    最高法院刚一公布《意见稿》,立刻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多资深律师都认为,在中国传统的婚姻观中,夫妻双方最看重的是感情,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更加重视婚姻中的个人利益。这是社会进步,人们对个人财产保护意识增强的结果。

    以前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规定有点模糊不清,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类似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一旦法律对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有了清晰的规定,操作起来会相对容易。但是由于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可能还会不断完善。比如在判定财产的归属时,可以增添一些合理的附加条件。

    另外,这几个规定只是明确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实际上是制度的完善而不是改革。不过由于离婚后不能分到前夫的个人财产,这样也许能有效推动女性的经济独立。

    (周琳)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产问题传达室
小区物管服务差可否拒交管理费?
得房率高未必就实惠
职场新人巧用公积金贷款
准新娘没了安全感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