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30日讯(通讯员 韩敬华 王增才 记者吴慧)一夫妇以1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亲属和朋友借款作为自己经营业务的周转资金,先后借得1978万余元,后因无力偿还逃匿,案发后尚有800余万元未还。
2001年5月,周某的丈夫杨某(在逃)以2000万元的资本注册并经营临沂某石油供应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为杨某。经营期间,杨某又与其妹妹注册成立了山东某经贸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的成立及经营均由周某主要负责对外借款。
2006年4月,因资金紧缺杨某生意陷入了困境,为了寻求突破,只好借钱。然而一时难以筹集到大量现款,他便想到了高利息借款,并让周某负责借钱。同年4月27日,杨某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找朋友张某借钱,并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期限为1个月。
一个月后,周某给了张某5000元的利息,但没还本金。同年5月至2008年3月间,周某以其经营的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以1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先后借得张某、陈某等11人现金共计1978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