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泰安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户每年不低于2600元,县、市、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高到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由县、市、区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发放。
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城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照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按年计发,服役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发。新的优待金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记者 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