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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出新政扩容保险待遇
个体劳动者也可享职工医保
  • 2010年12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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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5日讯(记者 庄文石)5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坊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容,在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之后,个体劳动者也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新政实施之后,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档案托管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5%或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按5%比例缴费的,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9%比例缴费的,享受全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划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这意味着潍坊市20多万名档案托管人员将与企业参保职工享有同等的医疗待遇。

    档案托管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比例一次性补缴档案代管期间按5%(或4.5%)缴费年限(不包括不满最低缴费年限而按规定补缴的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全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退休后只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划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另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按规定划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6个月免责期后,享受全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退休的,应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2002年1月(含1月)至退休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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