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5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李永沈婷 记者 吴慧)介绍他们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如期还款,出借人一气之下将借款人和这位介绍人告上法庭,要求这位见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5月份,郯城县高峰头镇侯某经李某介绍向孙某借现金5万元,并出具了打印好的借条,孙某在“出借人”栏签字,侯某在“借款人”栏签字,李某在“见证人”栏签字。借款到期后,孙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将李某、侯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仅是这笔借款的“见证人”,而非“担保人”,不同意为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郯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借款合同中是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人”与“担保人”概念不同,担保关系缺少书面保证合同予以佐证。因而孙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由借款人侯某偿还全部借款;驳回了孙某要求见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保证人与介绍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