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5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陈方记者 吴慧)郯城一机械公司经理马某贪财心切,竟将该公司职工住宅楼的一楼道出售,引起业主不满。
2008年9月26日马某代表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公司住宅楼一室与楼道以40000元价格捆绑式卖给了杨某,而之前该楼道早已被同住一楼经营网吧的宋某封闭后当作储藏室用,杨某手持合同,让宋某搬出,而宋某则坚称自己使用在先,对楼道也享有使用权,拒不让步,杨某遂诉至法院,状告宋某侵权。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郯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楼道属全体业主公用部分,马某将楼道卖给杨某,侵犯了其它业主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楼道买卖合同无效,故杨某不享有楼道所有权与独自使用权。杨某起诉宋某,主体资格不当,应由公司或全体业主行使权利,遂判决驳回杨某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宋某单独占用该楼道亦构成违法。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