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讯(通讯员 韩敬华 记者 吴慧)一男子因为资金紧缺竟然伪造合同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如期还款。近日,该男子岳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8岁的岳某是兰山区人,从事化肥批发生意。为了经营,他在一家银行多次贷款,后因经营不善,该银行不再给他放款。
2006年8月4日,岳某为了购进复合肥,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的信贷员告诉他贷款需要贷款理由和贷款用途,最好是有份合同。为了能贷出款,他利用以前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花钱伪造了供货方的公章,伪造了购进复合肥的假合同,贷出了30万元。
后因岳某经营不善,所贷款项没有能力偿还。岳某到外地打工,并躲了起来。
2010年7月0日,广州警方将岳某抓获。2010年7月23日,岳某偿还贷款10万元。
兰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岳某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其偿还了部分借款,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还款协议,遂对其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