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刑法修正案增加条款,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单独作出规定
食品安全管不好,列入渎职罪
  • 2010年12月21日 作者:
  • 【PDF版】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 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下午开幕,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渎职罪一章中增加条款,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这一规定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是为了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衔接。

    草案同时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关刑罚。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食品安全管不好,列入渎职罪
本次审议九亮点
刑法
禁止境外组织单独调查“非遗”
“75岁免死”有改手段残忍除外
不论程度如何“醉驾”即“拘役”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