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鸿儒 晋森通讯员孙西华 孔凡静
2009年9月30日下午,杨某某乘坐赵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行至邹城市太平镇附近时,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赵某和坐在后座的杨某某均受伤。邹城市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王某与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杨某某受伤后住院十余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杨某某出院后,由于医疗费等费用迟迟未得到解决,经索要无果后,杨某某将货车司机、摩托车司机以及货车所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货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对交通责任事故系其两人所为无异议,但请求货车所入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某,保险公司则认为,他们公司已经在另一案内赔偿了摩托车主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在剩余的交强险限额内,对杨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邹城法院经审理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