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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了30元好处费换来6000元罚金
  • 2010年1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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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0日讯(通讯员 邹旭 志敏 记者 吴慧)莒南县一妇女为了挣30元的好处费,竟然介绍一少女进行卖淫。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该妇女时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年过半百的时某是莒南县十字路镇居民。2010年6月21日,时某为了赚点好处费,从邻居江某家中将少女倪某领至自己家中,容留、介绍倪某进行卖淫两次,从中获利30元。

    8月9日,时某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被逮捕。2010年10月8日,时某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为他人卖淫进行介绍和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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