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0日讯(通讯员 陈方 记者 吴慧)一6岁女童在玩耍时不慎跌进一枯井中,其父母将枯井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两年前,张某夫妇携5岁幼女小红到郯城县城打工,租住在郯城镇西关某村委一居民家中。去年10月5日下午3时许,小红与邻居小孩在门前玩耍,张某夫妇则在家中收拾家务。忙活完后,夫妻俩发现孩子还没回来,寻找2小时毫无结果,后来发现孩子坠入其家南边300米处的枯井中。
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小红从枯井中捞出来时,孩子已经没有了气息。
经调查落实,10年前,郯城县城一单位在西关某村委承包土地,种植树苗,为浇灌而挖掘该井,承包期满后,就一直闲置未用,该井紧靠居民区,且与一小学一路之隔,但村委既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亦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关某村委在与某单位的土地承包期满后,水井就转移归该村委所有及管理,但该村委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防范责任,对小红死亡应负一定责任。同时认为,作为监护人的张某夫妇,放任幼女自己玩耍, 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经过调解,郯城镇西关某村委当庭付给死者小红父母赔偿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