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 杨金涛 通讯员 邵振文 雷世信) 用新买的电壶烧水时,水还没烧开,电壶却冒出了火苗。心有余悸的夏津市民宋先生找到商家索赔时,苦于没有购货发票而遭到拒绝,最终在县消协的调解下获得50元赔偿。 26日中午,因家中要来客人,宋先生用新买的电壶在厨房里烧水,把壶里灌满水插上电源后就去忙活家务了。过了大约3分钟,宋先生突然闻到一股塑料烧焦的味道。走进厨房一看,电壶竟然着火了。宋先生赶紧拔掉电源,并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一场火灾。宋先生事后找到购买电壶的某电器商场要求赔偿损失。店主要求其出示购货发票,而宋先生却因粗心把发票弄丢了,因此与店主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宋先生来到夏津县消协。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走访了这家电器商场,最终确定“惹祸”电壶为该电器商场所售。经消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给予宋先生50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