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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开公车回家撞伤人
老板因管车不严被判赔28万元
  • 2011年0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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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潍坊1月3日讯(记者 张焜 通讯员 王小玫) 潍坊李先生出差返回后开着单位的车回家,不料途中将人撞伤,伤者索赔120多万元。3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李先生的老板因管车不严,被判赔偿28万多元。  2009年初,市民李先生驾驶单位的轻型货车从外地出差回来后,未向单位交车便驾车回家,不料途中将一名行人撞倒。  后经鉴定,伤者的头部伤情是二级伤残,身上的伤情为四级伤残,自鉴定之日起存在完全护理依赖。面对巨额的医疗护理费,伤者将李先生告上法院,索赔120多万元。  李先生认为,此次事故是发生在他受雇用期间,伤者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而公司负责人认为,发生事故时已是下班时间,当时李先生已经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了。按照公司规定,李先生应该将车辆开回公司车库,因此李先生应自己负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对方90%的损失。李先生是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但是,公司负责人是肇事车的登记车主,正是由于其疏于对雇员和车辆的管理才导致事故,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其赔付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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