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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将再修改
“高层住宅逃生” 将成专门条款
  • 2011年01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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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4日讯(记者 李文鹏) 4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了解到,《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其中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成公众关注焦点。据了解,在本月12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上,有关“高层住宅逃生”的规定将被作为专门条款增加到《条例(修订草案)》中。 省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他们共收到100余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高层住宅建筑配备逃生设施的意见和建议,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与需要,省人大法工委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再次修改中,对高层建筑内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和配置逃生自救器材,在第2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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