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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变相放假
教育厅要求寒暑假总天数不得超过85天
  • 2011年01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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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4日讯(记者 杨凡) 4日,记者从我省部分高校了解到,从2011年1月中旬开始,我省高校陆续放假,假期在五周左右。省教育厅要求,高校不得以实习的名义变相放假。 根据各高校公布的2010至2011学年第二学期校历,我省部分高校寒假时间如下:山东大学1月17日至2月20日;中国海洋大学1月15日至2月21日;山东师范大学1月26日至3月10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1月16日至2月19日;山东经济学院1月16日至2月20日;山东财政学院1月22日至2月18日;山东轻工业学院1月23日至3月6日;山东政法学院1月22日至2月21日;山东建筑大学1月17日至2月27日;济南大学1月14日至2月27日;山东女子学院1月14日至2月24日。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每学年教学总周数不得少于40周。高校每学年寒假、暑假放假总天数不得超过85天,并不得以实习的名义变相放假。  放假期间,学校要开放图书馆,提供自习教室和文体活动场所,保证留校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对此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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