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蒋某自愿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估价32万元的房产进行分割。一方放弃产权,获得产权一方向对方支付11万的房屋补偿款,并负责还清剩余银行房贷3.8万元和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王某经过三个月的考虑后,签订《房产分割协议书》,自愿选择放弃产权,并接受11万元补偿款。不久蒋某以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后王某将蒋某诉至法院,称双方原先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书》对房屋的估价过低,导致原告王某发生重大误解,该《房产分割协议》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说法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郝义华律师:王某主张在协议签订时对房屋价值判断过低,是重大误解而显失公平。经法院审理双方签订协议时确实将分割房产估价为32万元,但在协议签订前,是双方充分的协商,并由王某优先选择要房或是获得补偿款,王某在经过长达三个月的考虑后才做出放弃产权决定。由此可见双方在协议签订的过程和形式上,王某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合同可撤销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求是和信咨询:(0536)8105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