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电:
2009年11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0年5月1日前交付房屋,交付条件为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同时约定,如开发商逾期交房,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0年4月25日,开发商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书面通知接房。在接房过程中,我发现房屋存在墙面剥落、门窗材质低劣等质量问题,并以此拒绝接房。2010年7月20日开发商维修完毕后将房屋交付。我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说法
那么,业主在遇到房屋确实存有墙面剥落、门窗材质低劣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应在交接手续中载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有关开发商的“保修责任”条款,向开发商提出维修、更换、赔偿等主张。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孙法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