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假期,笔者约好友到槐荫区一家酒楼聚餐,之所以选择这家酒楼,是因为手里有该酒楼以前赠送的几百元代金券。而结账时服务员却告知,代金券已过期,可上面并没有使用期限,何来作废之说?找酒楼经理,该经理态度蛮横,声称已经在内部公示过作废,“想到哪投诉就到哪投诉”。想必其他人还持有该酒楼的代金券,难道内部公示就有作废的效力?这家酒楼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 (济南市民 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