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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须持“身份证”
济宁实行酒类产品随附单管理,遏制制假售劣行为
  • 2011年01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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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月6日讯(记者 李倩 通讯员 郑海洋) 6日,记者从济宁市商务局获悉,即日起,济宁酒类流通将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实行随附单管理,流通酒类有“身份证”才能上架。 进入腊月,年味更浓了,酒水市场也进入销售旺季。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对酒类商品自出厂至销售终端全过程的跟踪监控。该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意见》,明确了酒类流通监管的重点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随附单发放等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酒类销售单位必须具备随附单,才可上架销售。 《意见》要求,自2011年元月起,凡是批发销售酒类商品的企业,均需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生产、批发企业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主动索取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一货一单、单货相符。“酒类流通随附单,即酒的“身份证”以证明源头。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措施,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假售劣等不法行为。”商务局市场秩序办公室负责人说。 据了解,酒类监管的重点是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据了解,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在所在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后,应向商务部门提报,并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各县区商务部门领取。2010年12月底以前注册登记的,今年1月底前完成备案登记;2010年12月底以后注册登记的,于注册登记后6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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