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刘晓斌)东昌府区一男子酒后无故追打路人,最终导致路人死亡。10日,法院一审判处该男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9万余元。
2010年7月16日晚,东昌府区傅某在一家餐馆喝了一瓶白酒,当其走到柳园办事处一家属院大门附近,无故追打路人于某,并向其投掷砖块,后又趁其不备,用拳击打其右颞部,使其仰面倒下、头部着地。于某头、胸及背部多处损伤、肋骨骨折,后被送到脑科医院住院治疗;傅某被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抓获。2010年7月18日1时许,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酒后无故追打被害人于某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情节,故一审判决傅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