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曲阜1月1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 周祥云)李某私自开单位车带朋友齐某回家,没想到路上与另一车相撞,齐某身受重伤。受伤的齐某将李某及其单位、徐某和所在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近日,曲阜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由李某、徐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付13万元,李某所在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齐某和李某住上下楼,平时关系不错。2009年1月25日,也就是大年三十,齐某找到李某,让李某开车拉他到老家贴春联,李某表示同意。吃完早饭,李某就开着公司的车,拉着齐某直奔老家。但刚出曲阜城区到一路口时,与徐某的汽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齐某当场受伤住进医院治疗,100天后出院,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齐某将司机李某和其所在单位,以及肇事司机徐某和所在保险公司一起起诉。李某的单位辩称,当天是农历大年三十,已经放假,李某的用车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齐某受伤,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入了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徐某、李某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故齐某要求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李某、徐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付13万元,李某所在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