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月12日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张岩岩 丛莹莹) 近日,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主梁某拒履行之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受雇人张某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2009年4月,梁某打算拆几十年的老房子,梁某雇来了张某等几位建筑工。4月20日下午,张某等六人在空屋中休息时,梁某在一旁准备撬墙,这时墙体突然歪斜倒塌,瞬间将梁某等五人砸在了下面。五个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张某的伤势最为严重,身体多处骨折,因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事发后,张某家人与梁某签订了医疗费用赔偿协议,约定张某的全部医疗费由梁某承担。随后,梁某支付了张某医疗费5100元,并帮助其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1000元,后对张某的其他赔偿要求均以“协议都处理完了”和经济困难为由拒支付。无奈之下,张某将梁某告上法庭。 法院遂判决被告梁某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