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邱祎 赵伟
即将于2011年3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与1999年12月1日年实施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中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相比较,新法在管理上更为全面细致,处罚上也更为合理。
明确载体取得方式 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违规设置处罚更重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未及时维修、更新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